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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山峰”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立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

第二条设立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的目的是鼓励我校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的整体发展。

第三条培育基金的评审由河南师范大学培育基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培育基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不受理临时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人只能获资助一次,项目实施时间为2-3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艺术规划项目等单列学科)、国家新药基金项

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通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但未获最终立项资助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人一般要求是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八条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申请材料要齐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培育基金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科研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院(系、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接受个人直接递交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培育基金的评审工作由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完成。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各主要学科的专家、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校外专家组成。评审活动的日常工作

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基金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业领域专家组评议推荐、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六条科研处负责基金项目的形式审查,有如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请者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资格条件;申请基金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七条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领域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同行专家通讯评审的评价意见,在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向评审组推荐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评审组在专业领域专家组推荐基础上进行评议,按计划指标以得分多少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评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主管校长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处、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和受资助者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培育基金项目的管理。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保证培育基金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的监督配合工作;

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受资助者应至少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中的一项:

1.争取申报成功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

2.在高级别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不少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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