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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130303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月18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日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我县户籍管理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定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改革制度的意见》(试行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和保障公民正当迁徙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县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陇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第五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

第六条县公安局是全县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各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户籍申报及条件

第七条凡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住所(含租赁)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有合法住所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证明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单位证明其生活来源的证明,在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八条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租房申请入户。凭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居住证),在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购建、赠予、继承住房人员落户。持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

户口簿和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已经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县内农民,在拥有原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权属的情况下,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村委会同意接受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新生婴儿报户。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子女报户,收养人持户口簿、《收养证》和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户口手续。

第十三条复原、转业、退伍和自主择业军人落户。本人持军人安置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有接收单位的持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无接收单位的持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本地生源的农村学生,入学时办

理了农转非户口,毕业后未能就业,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村委会同意接受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退、转学落户。持学校退学证明或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村(居)委会证明或接纳学校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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