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合集5篇]
第一篇: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计划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单位:
现将《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全省高级经济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资格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制度,是对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今年又是全省实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的第一年。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的高度,按照实施人才战略的要求,高度重视考评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及时部署,广泛宣传,认真实施。
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树立为经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思想,模范执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全力支持广大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专业设置。根据实际情况,今年暂开设企业管理、营销、财税、金融与投资、公关、人力资源等6个专业。
四、时间安排。2003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考生报名,12月组织统一考试,2004年元月起报送评审材料。2004年3月组织专家评审。有关考试报名、培训和评审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ΟΟ三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体系,充分发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凡要求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定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实行高级经济师资格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制度。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凡被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者,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定工作在省人事厅、省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即。统一大纲教材、统一试题、统一阅卷评分、统一合格标准。
第七条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八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和《专业与实务》(暂分为企业管理、营销、决策、财税、金融与投资、公关、人力资源等7个专业)。
第九条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考场原则上设置在西安。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五)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1、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2、近五年内在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被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两次表彰奖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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