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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设立的目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推进科研兴教;鼓励基础教育的科学研究与实验,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基础教育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学校教师深入开展课题(项目)研究,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每二年举行一次。

二、参评成果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对象和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各类研究成果。凡从事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单位(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普通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产生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奖励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广大中小学教师。

第五条成果时限:上届评奖之后、本届评奖之前,即两年

之内的研究成果。

每个作者最多可申报作为第一作者的个人成果一项;编著类成果,须由在甘肃工作的主编或编写组负责人提出申报,这类成果其中的一个章节或某一篇文章不得以个人成果名义申报;论文集不得以总成果名议申报。

第六条成果形式:a.专著b.课题研究报告c.系列论文(同一问题或相似问题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d.其他

第七条评奖条件:

1.专著和系列论文必须公开出版或发表;

2.课题研究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

3.音像制品、课件制作等成果,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

4.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但已被市、州人民政府,厅、局级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教育科研成果,经作者单位推荐、采用部门批准,也可参加评奖

5.凡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三、评奖标准

第八条优秀成果标准:优秀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能体现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科研的较高水平。具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具有独立见解和创新意义,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问题研究方面,提出了可行的措施和独到的见解,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制订科学的实验方案和实施计划,在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提高质量、全面发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验,实验成果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效果较好,具有推广价值

3.在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对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在管理方面能大胆创新,勇于改革,对于治理教学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实行科学化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效果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评奖工作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县、区教育部门审核推荐,市、州教育部门初评上报的程序进行。未按程序审核推荐的成果,省评审奖励委员会不予受理。

厅直单位的参评成果由各单位评审并加注意见后直接上报。

第十条材料要求:凡申请参加评奖的项目,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a.《第八届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b.成果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完整的原件);

c.有关部门采用证明(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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