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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精选五篇]

第一篇: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

洪公户字[2006]12号

关于明确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设置、落户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通知

各分(县)局户政科:

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我市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在为引进人才和解决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已有十三家人事代理机构设置的集体户,普遍都存在重落户轻管理的现象,已落户的近2万人中,产生大量人户分离,有的机构甚至因经济利益的因素,放宽落户条件,人为地降低了我市人才引进的门槛,其后遗症将对今后的户籍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理顺我市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设置、落户及管理的有关工作,结合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及办理规范,制定如下规定:

一、人事代理机构要求设置集体户,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批准,对现有的人事代理机构的集体户(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所属省、市人才流动中心除外),如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要先停办,待经重新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人员落户。不再提出申请或审批不同意的集体户,不能再办理人员落户,原已落户在集体户的人员要逐步迁出。人事代理机构被撤消或办公场所租用期满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前,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撤消或变更手续。

二、要求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落户的材料,由派出所负责审批。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有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到人事代理机构的,可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办理落户。其它情况的毕业生和引进的各类人才,参照《南昌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规范》有关人才落户的条款执行。

三、对已设立集体户的人事代理机构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第

一、人事代理的签订原则上不能跨区域和行业进行;第

二、《人事代理合同》中必须具备符合公安机关人口管理要求的有约束力的条款,即代理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该人户口应该立即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第

三、落实户口协管责任,必须要求人事代理机构选派专人协助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

四、加强监督机制,分局户政科对人事代理机构户口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办理户口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清退,并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为逐步减少人户分离,便于人口管理工作,各级户政部门及派出所对大、中专

院校毕业生及引进各类人才,还应尽量劝其到亲属或工作单位落户。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所需材料,我处将《南昌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规范》人才落户条款第

2、3小点中“与劳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签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的内容修改为“到亲属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证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人才代理机构落户的须有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聘用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鉴定)”

特此通知

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毕业生落户

1、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生,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服务手册》

2、除上述第1种情形的历届大学本科、大专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服务手册》和用工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

3、除上述第1种情形历届中专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服务手册》和用工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且须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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