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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刑讯逼供须具备三个要素

刑讯逼供行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古来有之。尽管各国都在尽力消除它,但它在刑事诉讼中依然存在,可以说是一种世界性的顽症。本文作者提出-

实践中,我国司法界,尤其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时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尽管这是少数人所为,但它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学术界、司法界都在研究如何才能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制度上来研究,期望用一种好的制度来阻止刑讯逼供。笔者认为,要杜绝刑讯逼供必须同时存在三个要素,即办案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素质要求;完善的诉讼制度;先进的硬件设备。

■办案人员素质决定一切

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质的保证和不断提高,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办案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

1.职业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具体地说,就是要秉公执法。笔者认为,它的含义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秉公执法的前提,就是办案人员自己守法。因此,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办案,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一种公平的感觉和保障。

第二,办案人员在心中时刻装着人民的利益。同犯罪作斗争的特殊性就在于如何正确认识“依法治国”的问题,不能把法律同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总的说,已有的法律规定是体现人民利益的需要的,如果能够从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出发履行职责,就能够把法、情、理统一起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就能够认真从其可能有罪和可能无罪两个方面努力求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有错必纠。“不纠”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错判”行为,实际上它是又一次“错判”。所以,衡量一个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仅要看他是否能公正地处理各种案件,还要看他如何正确对待办案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只有做到能够及时纠正发现的差错,才能证明其是真正尽职尽责。

2.政治素质。政治是引导我们前进的方向,笔者所说的政治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这样的政治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为了要达到这一点,办案人员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

3.业务素质。作为一名办案人员,尽管他的道德素质很高尚,政治素质也很强,但这些素质只是每个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基础素质。这些只是使每个办案人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时有了明确的方向,还不能涉及到工作的实质。如果一个办案人员不具有能服务于人民的业务素质,不通晓应有的业务知识,其工作最终只能导致两种

结果。或是束手无策,贻误工作;或是凭主观臆断,以致事与愿违,因此,职业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替代不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确实可靠、充分的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判断和使用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但是,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判断和使用证据,都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工作。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既不能凭主观想像、推测,更不能捕风捉影,将道听途说不确实的情况作为证据收集。同时必须采用合法手段和程序收集证据。判断和使用证据更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办案人员应当更多地依靠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定案,而且必须对证据资料进行核实,判断其真伪,确定其真实可靠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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