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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

闽建筑[2012]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习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有关人员学习领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做好与《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衔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要求,做好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确保《实施条例》顺利实施。省厅将于今年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

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指导

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工作,督促不具备电子化招标投标条件的有形建筑市场加快硬件设施改造,为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和网上远程评标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推行网上远程评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8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网上远程评标工作,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为避免各地重复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对于尚未建立网上远程评标系统的地区,原则上采用省厅统一开发的网上远程评标系统。各有形建筑市场要制定招标人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程序和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停电、断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不能满足隔日继续评标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制定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延长评标时间造成需隔日继续评标的处置预案。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实施条例》的新规定,完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一是要求投

标人提供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及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便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执行。二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并明确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招标人如有终止招标的,应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是对投标人数量较多可能造成截标前不能及时接收投标文件的工程,招标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早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加派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四是完善开标程序,开标前招标人应当众集中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经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标。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可能产生的争议,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拍照、如实记载、双方签字确认等处置办法。五是招标人发布终止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发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六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中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应为包括技术文件、投标报价和其他因素(如有)的总得分

四、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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