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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75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浙江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时,可以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收费编码为14024000,其中申请费1402400

1、审核费14024002;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时,可以收取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收费编码为14025000,其中申请费1402500

1、审核费14025002。省级执收部门为省药品认证中心,市级执收部门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收费标准

省药品认证中心在依法对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gmp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400元/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合一条生产线)2700元,另外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三、药品批发(连锁)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

省药品认证中心对申请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进行gsp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400元/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

年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24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0万(含)至2亿元的企业,20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16000元/企业;

企业有分支机构的,按规定实地勘验审核的分支机构数,可加收2000元/分支机构。

四、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

各市认证机构对中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400元/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

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5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万(合)至1000万元的企业,4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万(含)至500万元的企业,3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1800元/企业。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暂不实行gsp认证。

五、对被限期整改的企业组织专家复查,不再收取受理申请费,审核费减半收取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在6个月以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的,按新认证企业收取费用。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进行的初审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得收费

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年费等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认证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认证机构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2004年3月20日

第二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报资料xxxxxxxxx大药房

附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表

审查项目审查结果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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