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站质量管理规范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站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依据执业项目适用本规范相关条款。
1.3本规范是服务站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服务站进行管理与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评估的基本依据。
1.4服务站向服务对象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适宜、有效,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保障和维护服务对象的生殖健康权利。
1.5服务站实行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服务站及技术人员除应按本规范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2.1服务站应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档案文件,组织实施,持续改进,确保其有效性。
2.2服务站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
组织机构和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
基础设施管理;
环境/安全管理;
诊疗仪器/设备管理;
药品/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
采购管理;
技术服务管理;
站内感染管理;
技术服务文书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新增技术服务项目/科研管理;
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质量的评估与考核。
2.3服务站应制定与其本身的发展宗旨相适应,体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质量目标的制订、分解、实施和考核要求及相应的职责权限,并接受社会监督。
2.4服务站的各科室应分解建立可量化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质量目标。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服务站应当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许可证》上获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服务。
3.2服务站应当设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科室和质量管理与评审小组,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技术服务工作流程和质量评估文件,确定质量控制人员(以下简称质控员)及其职责、权限,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任务,并形成文件。
3.3各级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实施持续改进,确保各项措施有效实施。其管理评审应有记录,并保存完好。
4.人力资源管理
4.1服务站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并完善对人力资源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相应的奖惩办法。
4.2服务站应对人力资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4.3服务站的站长应具有医疗卫生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4服务站的业务站长应具备下列条件:县级应具有大专以上卫生专业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卫生技术执业资格;镇级
应具有中专以上卫生专业学历、卫生技术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4.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其中,从事绝育和流引产手术等临床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4.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服务人员均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4.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经过职业道德、质量/服务意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质量管理知识、站内感染知识、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资质培训。
4.8各级服务站应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内容和方式等,建立培训记录并进行效果评价。
4.9培训方式主要包括。离岗进修、在职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和专题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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