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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计

[2010]1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和壮大期企业,统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之后的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随时受理,每月按批认定一次。

第二章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办公室委托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如果是没注册过的企业,首先进行登记注册获得帐号和密码,登记注册需要填写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简单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待服务器确认后,随即分配一个账户和初始密码。

企业通过账户和密码登陆进入服务网的认定管理系统,填写认定所需的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科技项目与经费、知识产权和其它等方面的信息(信息表见附件),确认无误后可以立即提交,也可以待进一步核实后提交。认定系统将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自动筛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给予驳回;符合条件的,自动进入认定系统企业数据库,企业等候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通知提交书面审核材料。企业需要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可以是经审计的报表,也可以是企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的年度报表),

如企业是当年成立的,不需要提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2)区县(功能区)审核认定

各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通过账户和密码(帐户和初始密码由服务网分配,密码可以更改)进入服务网,即可以看到所有已经提交申报信息的企业表。各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每月按批次认定一次,通知当月申报的企业提交书面审核材料,组织区县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咨询。通过审核咨询的,给予初步认定,并通过认定系统提交办公室。待办公室复核合格后,正式认定并打印认定证书。

(3)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通过账户和密码(帐户和初始密码由服务网分配,密码可以更改)进入服务网,对区县(功能区)提交的初步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复核合格的,给予正式认定,打印认定证书;不合格的,驳回,待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办公室委托市科委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已经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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