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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实务

1、新《水法》、新《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审议机关及颁布实施时间。答:新《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1日起施行。

新《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水行政法律关系。(p41)

答。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

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或单位。客体:与水有关系的物、行为、精神财富。内容:权利和义务。

3、水管理、水行政管理、水政的基本概念。(p43)

答。(1)水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水管理中的“水”,仅仅指的是水或水资源,这种意义下的水管理包括水的分配、调度和取水许可,同时还包括水的保护。广义的水管理是指对水资源及其相联系的物和行为的管理。(2)所谓水行政管理是指以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宗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依法对全社会各项水事活动实施的组织、指导、协调主管和监督。简而言之,水行政管理就是政府对水事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3)水政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政就是水的行政管理,也就是水行政管理的同义词,或者是简称。狭义的水政概念,它属于水行政之中,其界限难以明确界定,从政府法制角度讲,狭义的水政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水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水行政保障四个方面。从政府施政角度讲,水政是指对社会水事活动的行政管理。

4、目前水行政管理中的两项许可制度。(p57)答。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

5、河道的概念、河道管理的范围。(p63)

答:河道概念:最狭义的理解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

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6、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及审批程序。(p64)

答: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的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于1992年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水环境保护及地下水保护。(战略保护p76)

答:水环境保护的战略重点(1)流经城市的河流及其地下水:(2)城市供水水源地(3)缺水地区(4)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地区(5)重要的风景名胜旅游地

地下水保护战略保护:地下水保护是指一切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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