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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指导,并协助行政机关的工作。如果以他们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居委会是没有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他没有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的资格

村委会居委会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企业使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查封。

第二篇: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居住证明

兹有

,身份证号

,自

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我单位辖区,具体居住地址为

特此证明年

第三篇:被告主体资格-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南昌市施尧村村民诉村委会案评析

[案例问题]

从权力来源角度难以充分证明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是否是实践中僵化运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所致。受到美、英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演化的启示,如何从公共职能角度重析村委会被告资格。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做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是否是错误的。

[案情介绍]

施尧村是南昌市近郊的一个农村,随着南昌市城市建设的扩展,这个村的土地大部分被企业和政府征用,到2002年8月,这个村仅剩下最后一块约85亩的耕地。2002年8月20日,村委会突然召集十几户耕地承包人开会,宣布政府将在这块土地上兴建农民公寓,同时宣布了对承包户的补偿标准,被占用的土地按每亩4000元给予补偿。这一决定立即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从2002年8月28日到9月16日,村民主要就补偿费过低和事前没有向他们协议、公示的问题多次向村委会提出交涉,但没有结果。9月26日,村委会租来3台推土机,在村负责人的带领下开进了就要收割的稻田。轰鸣的机器碾压过正在成熟的稻田,85亩耕地就这样消失了,近5万斤稻谷也同时埋进了土里。原来,2002年初,与施尧村相邻的下尧村、丝网塘的大部分土地,陆续被外商投资的象湖源、威尼斯花园房地产项目征用。为了安置两村农民拆迁户,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兴建象湖农民公寓。2002年7月18日,青云谱区政府召集了一次有城建局、土地局和施尧村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在施尧村85亩耕地和另一块农用地总计149亩的土地上兴建农民公寓,并同时决定给村委会每亩5万元的补偿费。这次会议内容以纪要形式发给了有关单位。此后不久,施尧村与下尧村签订了兴建农民公寓的有关协定。

2003年4月7日,南昌施尧村的43名村民因149亩耕地被强行征用、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等,一纸行政诉状将本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施尧村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公布村务、财务;依法撤销《施尧村关于建象湖农民公寓土地补偿决定》。

[法院裁判]

一审受理的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村民的起诉驳回,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施尧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不合适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这起被法律界认为是“全国首例村民状告村委会”的行政诉讼案,由于始终被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合格而“流产”。

[案例评析]

一、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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