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9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已被新文件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87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确认187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邢台日报》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9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2.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87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3.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8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4.邢台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187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篇: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法规培训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尽快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避免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法规培训的通知》(冀法〔2008〕1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一、培训人员范围
全市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即: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的执法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使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印的《新法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为《物权法》、《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
三、培训考试及其结果的使用
培训采取分期集中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以培训讲授的基础知识为主,侧重行政执法实践和操作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将作为上岗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原任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本年度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的,通过年检,由政府法制机构发放年检标签,为有效证件。
(二)新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和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在本辖区新闻媒体公告,为有效证件。
(三)参训人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属现持证人员的由政府法制办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本级新闻媒体公告注销;属新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和新录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
(四)未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按不及格对待。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未完,全文共14506字,当前显示14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