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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滨政发〔2008〕47号)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

城中村是城镇化进程中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加快“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关系到《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有效实施,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对于促进我市城镇化健康发展,建设碧水绿荫、生态园林型现代滨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中村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将这项惠民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指“城中村”,是在市城区环城路范围内,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并且其农(居)民已基本没有耕地的农(居)民居住村(居)。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安排村(居)民居住、产业发展、社区服务和配套公共设施等项目,将“城中村”改造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城中村”改造要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配套,有序推进的原则;政府策划,

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依法改造,多措并举,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人为本,长远谋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一)规划建设管理政策

1.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及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实施过程中如果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报批。

2.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批确定拟改造的“城中村”,向市指挥部提出改造申请

优先选择“城中村”改造要求迫切、基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群众接受程度高,并通过改造能尽快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村(居)。

3.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范要求,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

4.“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改造方案和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规划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5.滨城区政府和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搞好需改造村人口、占地面积、地面附着物等的清查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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