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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审计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财政局

文件

济国土资发〔2011〕42号

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价款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我市各级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配套规章制度,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但个别县市区补偿费、价款征管工作仍存在着征收不到位、入库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今年5月上旬省审计厅将对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进行专项审计,为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要规范建全补偿费、价款征收台帐,加

强对矿山企业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补偿费、价款征收管理的检查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价款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5月10日前缴清,拒不缴纳或不依法足额缴纳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对补偿费、价款入库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审计工作,抓紧时间进行整改,确保审计不出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将于近期对各县市区补偿费、价款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款审计通知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1年4月29日印发

第二篇:保山市采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保山市采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保政发〔2007〕32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从严征收

(一)明确征收范围。凡在保山市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依法计征。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采矿企业生产的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按此规定,要依法落实四项工作:

1.合理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根据我市实际,我市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省级及市级发证的采矿企业,其核定开采回采率已在批准的各个矿山的《开采设计方案》中明确,而实际开采回采率于年底后

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完成《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并经评审备案才能确定,因此决定每年前半年按回采率系数为1(即设计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预交,在年底完成《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并经评审认定实际开采回采率后一次性结帐,即算出全年应交纳的补偿费金额(扣除前半年已缴纳部分,补交差额部分)。二是县(区)级发证的开采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类的矿山企业,目前暂不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其开采回采率系数确定为1(即设计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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