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房山区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
房山区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工作实际,制定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内容如下:
一、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岗职工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贻误工作、影响效率,给卫生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及时向信访人说明,也不向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工作人员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七)工作人员被基层单位或社会公民投诉服务态度差、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接受或索要服务对象宴请、礼物、现金、有价证券等吃拿卡要行为,被群众举报投诉的;
(九)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十)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
其他机密泄露的;
(十一)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行政过错的处理:
对于违反行政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在机关绩效考核时酌情扣5—10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组织机构
为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机关成立执行行政问责制度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张建国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李芳玲担任,成员由人事科、行政办、监察科负责人组成,对违反行政问责制度,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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