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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0)普执字第2564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2220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自行恢复上海市某路1046号25d室卧室与卧室之间承重墙体原状并支付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支付罚款,且已自行恢复上海市某路1046号25d室卧室与卧室之间承重墙体原状。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无固定工作,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登记记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2220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

第二篇: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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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关业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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