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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从事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行政审批工作中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结,作出准予的行政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各种证、照、件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只限于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首长负责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由派驻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使用印章时,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以此作为办理时间和期限的重要认定依据。

第六条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的具体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样式为“xx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金东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金东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从事行政审批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作出的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不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七条发往区外或向上呈报的审批批文须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先盖审批专用章,再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由派驻中心的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中心代理的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代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使用印章时,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以此作为办理时间和期限的重要认定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直径4.0厘米规格;样式为“xxx(单位全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条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由中心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自发文之日起,各部门开展审批业务使用印章,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如果继续使用其他印章,审批行为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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