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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强化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错误或者过失,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勤政廉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首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违反法定职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致使政令不畅、效能低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首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行政首长应当坚持并服从党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做到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从严治政、有错必究,权力与职责相统

一、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二)不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上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决策、部署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安排的工作任务,致使政令不畅,影响政府工作目标实现的;

(三)工作不主动,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制定有效措施并组织实施,致使所领导的部门工作被动落后,不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和廉政建设目标的;

(四)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而不报告,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提案不予认真办理、答复,或只答复,不认真办理落实的;

(五)按规定应当向上级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擅自决定、批准有关事项,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批示、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妨碍、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复议决定、监察决定、审计决定和其他执法监督机关监督决定的;

(七)未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机制以及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的

第七条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或者应当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而未组织听取意见,擅自批准、决定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签署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出现错误、失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及时纠正、制止,仍然坚持实施的;

(三)违法决策、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自然及人文景观破坏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为的

第八条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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