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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局关于行政问责方面学习心得

制”的意思是:“在法律或道义上应负责任,被要求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制度”,“问责”有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问责是指有权主体对行政行为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或因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能,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进行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制度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大体有三类方式:一是由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人实施的党纪政纪处分;二是由任免机关(主管单位)对所辖行政行为人实施的组织处理,如通报批评、诫勉、扣发奖金、责令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罢免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五种问责方式即属组织处理范畴;三是由审判机关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触犯刑律的行政行为人实施的判罚。

一、当前行政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从问责主体看,现行的单一主体体制存在弊端。当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行政问责中具有知情权及在此基础上主要表现为投诉、举报行为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提出问责的建议权;新闻媒体有曝光的监督权和建议权,但都还停留在参与者、监督者、建议者的角色定位上。各级任免机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机关单位掌握着是否问责、怎样问责的权力,处在问责主体的地位,即我们现行的是单一以机关单位为问责主体的行政问责制度。当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是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上下级关系时,容易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难以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

从问责客体看,有些责任不易厘清和追究。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和岗位责任制不够完善,造成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不够清晰,出了问题可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上下级之间的责任不清,基层有责无权或责大权小。集体决策失误后,个人责任难以追究。近年来很少有人因决策失误而被问责的,决策者们应承担什么责任难以把握,责任难以追究到个人身上,集体负责有时成为谁也不负责的挡箭牌。

从问责情形看,还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状况。比如问责大多针对执行、结果环节的问题,而对决策环节的问题较少追究;所查处的大多是不当作为问题,对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的不作为问题查处的相对少些,治庸治懒的效果不够明显;对明显的过失过错查处比较有力,对现实政务活动中大量存在的情节轻微,不够给予纪律处分,但同样会降低行政效能、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小错”的查处有待加强;对违纪违规人员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追究比较到位,但相关人员承担道义责任不够;对造成损失的问题追究经济责任不够,对其他领域履职问题的问责启动不够灵敏,甚至有时一些明显的问题已被媒体曝光了,却仍未启动问责程序。

从问责依据看,制度建设须进一步加强。从全国层面讲,去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从地方层面讲,一些配套性制度需要修订完善或出台,以补充上位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现行问责制度体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问责氛围看,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方面,全社会的问责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待加强。

二、改进行政问责工作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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