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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文章

2011年11月11日08:03扬子晚报网我要评论(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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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即日起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此意向的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自己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补缴费,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此项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请读者抓紧去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元)年龄(周岁)基本养老金(元)55583.763662.

556590.16468

157596.965702.5

58604.466727.7

59613.767761.8

60622.56880

461633.869864.7

62646.370及以上937.8

■补缴对象

1、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

“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补缴标准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

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

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

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

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

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

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

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

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可以计算为连

续工龄,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

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身份认定

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

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

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

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年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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