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doc-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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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并报市政府、卫生部备案。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

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除受理、延续/变更、补正、延期、注销、

撤销、听证等程序性文书外,沿用原专业许可文书。

第九条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行政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许可类别+许+许可性质+字+„年份‟+序号,如:京卫食许受字„2004‟1号。

第十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

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许可申请并要求退还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审查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是审查人员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后制作的文书。应写明启动审查的理由、审查的依据、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等内容。如申请人未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按照相应的卫生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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