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行政审判新思路促进宜居城市建设
开拓行政审判新思路,促进宜居城市建设宜居城市是我国第三大城市理想,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宜居城市”课题组授权起草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从社会文明度、经济富裕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利度、公共安全度和综合评价否定条件七个方面构架出我国宜居城市的基本框架,阐述了宜居城市的内涵。
要实现宜居城市的目标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行政管
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人性化。
行政管理亦称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
授权之下,依据政府职能分工不同,管理某一方面具体社会事务的活动。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关系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这一角度讲,宜居城市建设就是考验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考量一个地方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的综合行政素质。因此,宜居城市建设,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建设,反映了一个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的理念和素质。
行政诉讼作为直接监督行政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实现宜居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司法保障体系。由于行政诉讼同行政管理的最直接的关联性,是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它的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如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晴雨表”,直接反映人民的法治意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出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因此,在宜居城市建设过程中,开拓行政审判新思路是通过司法监督形式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最主要环节之一。
一、行政诉讼在宜居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宜居城市建设是党和政府倡导的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的内涵极为丰富,但本质上是依靠完善的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有效地规范调整,实行依法治国,进而推动与保障宜居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首先,我们现在所要构建的宜居城市,是法治状态下的自由平等的现代和谐社会。他以法治为基础和中心,宜居城市首先应当是一个法治的城市。首先,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诉讼正是以公民权启动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手段。作为社会公器的司法,通过行政诉讼,成为了官民矛盾的调停人,和谐社会的编织者,为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建设宜居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行政诉讼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宜居城市建设直接涉及资源共享,直接涉及公民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行政管理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等诸多职能,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宜居城市建设有着最广泛、最直接的影响,依法行政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保障。而行政审判能够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来促进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防止职权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使政府和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促进现代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行政诉讼通过维持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和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和公民私权的关系,
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让行政机关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压力,让社会成员看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二、宜居城市建设对行政诉讼的新要求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首先,应倡导行政首长应诉出庭,将某些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个案,告知市民哪些是合法的,可以做,哪些是违法的,要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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