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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一篇:第七章著作权利用第七章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著作权转让

⊙含义: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不得转让)

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有多种选择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如修改

权在财产权转让后就不能再行使)

6.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节著作权许可使用

⊙含义: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

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特征:

1.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

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使用许可合

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如围城案例,人民文学出版社可根据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就专有出版权提起诉讼)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比较: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

1.【根据权利归属是否变化】

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

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根据对权利有无处分权】

许可使用,被许可人只能按照约定方式、

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根据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许可使用中,只有拥有专有使用

权的被许可人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二篇:第九章土地利用评价第九章

第九章工程用地

9.1、确定公路用地的原则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6.7.1条确定公路用地的原则为;公路及沿线设施的用地,应根据公路建设的需要保证所必须的土地,也应考虑农业生产等尽可能使设计和施工方面节约用地。

9.2、公路用地范围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6.7.2条,本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1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2)、高填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3)、在风沙、雪害及特殊地质地带,需设置防护林,种植固沙植物、安装防沙或防雪栅以及设置反压护坡道等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4)、行道树应种植在排水沟或截水沟外侧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有条件或根据环保要求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5)、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以及料场、苗圃、绿化等工程设施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6)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执行。

公路横断面为梯形断面。路基边坡一般采用1。

1.5,荒漠区采用1:

2.0。公路用地范围是路基宽度综合以上6条原则计算得出的

9.3、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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