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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安监局关于推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昆山市安监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

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昆山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发〔2009〕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强化和谐监管、提升服务水平,达到“事先指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的行政管理目标,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既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式并列,又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有单方性、强制性为特征的传统管理模式,是在法定监管职能、职权、职责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法律精神或政策规定,通过非强制性的柔性管理方式(如:采取具体的指导、提示、建议、劝告等),引导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达到实现行政管理、提高相对人法律意识的目的,达到自觉停止违法或避免违法的效果,有助于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和谐行政管理关系。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一是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安全监管和经济发展的统一;二是有利于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全面拓展和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化服务职能,促进安全监管和服务职能的统一;三是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权益。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监管和维护权益的统一;四是有利于提升执法工作水平。显著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整体水平,促进安全监管和依法执法的统一。

二、行政指导的工作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工作应立足于“监管职权所能、法律法规所许、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不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指导的内容应当适当、合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不能因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也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性监管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既可单独运用一种管理方式,也可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

(三)因事制宜原则。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要紧密围绕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被指导对象、具体项目(部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择优选择对应的指导方式,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四)以人为本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指导工作要以人为本,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认识和认知程度为原则,指导其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规范作业,从根本上减少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长效监管与科学监管的统一,做到标本兼治。

三、安全生产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

在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通过运用宣传、引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手段,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结合、权力和职责相统一的全新管理方式。

(一)服务指导。结合《昆山市安监局服务企业活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稳步推进局领导联系企业制度、走访一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排查一批安全隐患突出企业,结合日常开展的执法检查行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迫切问题。

(二)许可告知。充分发挥许可、登记、备案等方面的监管职能及所掌握的相关政策信息,对于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要采取辅导、引导、告知、提醒、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其正确办理安全生产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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