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探索
河北省青县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由5—15户推选产生一名村民代表组成村代会,并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村代会主席主持村代会的日常工作;村代会经村民会议授权后,享有村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与村委会形成决策与办事、监督与被监督的相互制约关系;通过村党支部书记竞任村代会主席,党员竞选村民代表,使农村党组织对于村务工作的领导依法融入村民自治运行体系,实现依法、科学、民主领导,消除“两委”相互掣肘的体制障碍;以村代会为核心,建立健全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明确党支部、村代会、村委会等村级组织的职责,实行依法治村。青县村代会制度创新之处,一是在村代会与村委会的关系上,引入权力制衡机制,保证民主决策与监督的落实。二是以党支部书记竞任村代会主席为切入点,把党的领导同村民自治从体制上结合起来,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使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在村民自治活动中面对选举和竞争,增强了农村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三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切实转变了农村治理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维,保持了农村的长期稳定和长久和谐。
青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在农村走出了一条“党支部领导、村代会作主、村委会办事”的新型治理路子。推行五年来,农村党组织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村务公开透明,村民和谐相处,农村日
趋稳定。农村基层权力运作有了制衡监督机制,增强了农村干部的自律意识。调动了村民群策群力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
第二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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