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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析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与医院的安全稳定

第一篇:b类——析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与医院的安全稳定析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与医院的安全稳定

尹跟旭[1]孙林辉1

朱姿英2

周文宝1

唐斌1

陈兵1(1.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医务部医疗科;2.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地干病房)摘要:医院作为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除了依法、依诊疗规范行医,确保医疗安全外,医院还应当保证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等的安全,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医院安全稳定所必须。关键词:非医疗性危险因素

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除了依法、依诊疗规范行医,确保医疗安全外,医院还应当保证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等的安全,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医院安全稳定所必须。本文从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院内存在非医疗性危险;医院内非医疗性危险致人损害时医院的责任;医院违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构成要件;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与医院的安全稳定作一粗浅探讨。

1.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因素,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医院的法定义务

医院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院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之规定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化。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院必须履行。

2.消除非医疗性危险,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

2.1保证医疗业务用建筑设施、医疗设备符合保护公众安全的要求:医院的门诊、病房等建筑必须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要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不致意外伤人。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医疗设备出现漏电、不按指令、不按设定参数运行等安全事故。对电梯、消防设施等建筑物附属设备依法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疏散路线的标志应醒目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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