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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制度

1、选派工作会议制度。市、县(市、区)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工作。

2、选派干部例会制度。县(市、区)选派办每季度召开一次选派干部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3、选派工作检查制度。市、县(市、区)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每半年对选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

4、选派干部年度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选派干部进行一次培训,提高选派干部综合素质。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5、选派干部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每年对选派干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任期结束后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派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6、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使用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由县(市、区)选派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选派干部争取的各类款项要在县选派办申报登记,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7、办公经费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安排5000元办公经费。选派干部办公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通讯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体检费用等。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由选派办主任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每月底报帐。

8、选派干部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村、主持工作,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在村工作时间少于15天的,年度考核可直接列为不称职等次。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选派工作以外的任务。

9、选派干部请销假制度。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要经县选派办批准;离岗半个月以内的,要经市选派办批准;离岗超过半个月的,要经省选派办批准。选派干部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选派干部的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10、选派干部工作日志制度。选派干部要将每天工作情况记录在县(市、区)统一制作的选派干部工作日志本中,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选派干部工作情况双月报制度。选派干部每两个月填写一次工作情况报表,经乡镇党委审阅后,报县(市、区)选派办审核,并报送选派单位。

12、选派单位履行选派工作职责半年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选派单位于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半年来履行选派工作职责情况,分别向上一级选派办作出报告。

13、固定电话查岗制度。市、县(市、区)选派办每周用固定电话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以上或脱岗一次达3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和当月生活补助;对经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14、选派干部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扶效果不明显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调整的程序是:县(市、区)选派办提出调整建议并附相关材料,经市选派办核实并经省选派办同意后,再按规定报送接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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