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北省气象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第一篇:湖北省气象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局大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过渡性住房是指省局利用现有房产安排省局大院各单位在汉无住房的新入职职工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第三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省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工作。风云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过渡性住房按核定价格收取房租费。房租费具体标准每年核定一次,由后勤中心按上一年度综合管理成本进行核定。

第五条过渡性住房租住实行申请审批制。过渡性住房申请人资格为省局机关及大院内各单位当年新入职职工,且在汉无住所的单身职工,新入职职工入职一年内未申请过渡性住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第六条过渡性住房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符合租住资格后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二)后勤中心按住房申请表对申请人安排租住房屋并签订租房协议

第七条为满足新入职职工过渡期居住需求,过渡性住房实行有限制过渡居住。过渡性住房的租住期限上限为3年(从签订住房合同之日起计)。租住人租住期满3年后必须

退房,不得已未购房屋、在汉无居所等理由逾期居住。

不按规定退房,逾期居住者按周边同等房屋出租市场价格的两倍收取房租费,具体房租价格由后勤服务中心确定。

第八条过渡性住房房租费全部用于物业服务、消防设施及房屋维护管理。

第九条房屋租金从租住人的工资中扣除;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支付。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过渡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住房正常使用,避免出现房屋漏水、漏电等影响使用情况发生。

后勤中心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定时对过渡性住房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过渡性住房的使用管理。

(一)过渡性住房只限本人居住。租住人不得将过渡性住房出租、转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违者将永久取消过渡性住房租住资格,收回所租住房和违规所得。

(二)租住人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和屋内设施的完好。严禁擅自改懂房屋结构及设备。未经同意改动屋内结构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限期租住人恢复原状,逾期不予恢复的,取消租住人继续租住资格,造成房屋损失的,由租住人承担全部赔偿。

租住人新增大功率电器前应先向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申报使用超出设计负荷的大功率电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使用断电手段,直至租住人停止使

用该电器为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租住人继续租住资格,并承担全部损失。

租住人应妥善使用租住房屋内配备的公共物品和设施设备,严禁故意损坏公共物品。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租住人应及时联系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公共物品或造成公共物品丢失的,由租住人负责赔偿。

(三)过渡性住房每间按2人安排居住。对未满员的房间,原租住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安排他人入住。

(四)租住人决定不再租住时,应做好腾退准备。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勤中心腾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水电及房租等费用结算;腾退住房由后勤中心统一安排调整。

(五)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原因离职者,应先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局后勤中心负责解释。原气发〔2006〕18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未完,全文共11452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