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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

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0-07-0517:00:26作者:admin来源:浏览次数:181网友评论0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区党工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焦作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焦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

中共焦作高新区工委组织部焦作高新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

离职退养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两委”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农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焦组[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离职时尚未达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农村“两委”干部离职待遇的若干意见(试行)》(焦高党文[2006]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年龄要求,但符合《意见》规定的其它按月享受退养金条件的,可从其达到相应年龄要求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退养金;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达到相应年龄要求的,从本规定实施当月开始享受;享受退养金的标准按《意见》规定核定。

二、按照《通知》要求,将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9年以上且已经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纳入农村“两委”干部离职退养范围。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9年以上18年以下(含18年)的,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18年以上的,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补贴。《通知》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等同于《意见》规定发放的基本退养金。

三、对既符合《意见》规定的和本规定第一条调整的按月享受退养金条件,又符合《通知》规定的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离职村党支部书记,在核定基本退养金(生活补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确定。按《意见》核定基本退养金标准的,必须同时符合《意见》规定的其它退养条件。

四、对按月享受退养金人员在正式呈报审批前进行初审(初审表附后)。区工委组织部将经过初审核准符合按月享受退养金条件人员的有关信息以村为单位通知街道党工委,街道党工委安排初审符合退养条件人员所在村党支部启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进行确认之后,再正式办理呈报审批程序。

五、农村“两委”干部退养金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支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按季度划拨到街道账户。街道为每名农村退养干部开设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按月将退养金发放到每名农村退养干部个人账户上。

六、本规定从2010年1月份开始实施

第二篇:做好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做好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现状]我县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1200公里,随着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大规模投资,农村公路总规模将会迅速扩张。但目前在农村公路管养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建设、轻管养”是农村公路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时,主体不尽责,资金不配套,养护不平衡,设施不齐全,执法不落实,兑现不及时等问题直接制约着农村公路管养的健康开展。

[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增强管养意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养责任。多方筹措资金,加大管养投入。完善安保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督办检查。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问题亟待解决。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高潮不断,大量农村公路建设没完工便投入使用,公路养护方面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建议:

1、明确管养主体。村级公路的所在乡镇是直接受益者,必须负担起管养责任。


(未完,全文共8843字,当前显示1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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