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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2011年7月22日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询问、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询问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1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五条询问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名以上组成人员共同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六条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意见并商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天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单位。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委托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可以即问即答。

第十二条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三章质询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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