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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七条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八条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三章责任人确定

第九条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

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确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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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第二十条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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