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信联65号附件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帮助我市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社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信用社正常贷款管理,按《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考核。
第三条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按就近的原则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信用社(部)负责发放。
第四条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由临安市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条各信用社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的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所发生呆坏账,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章贷款管理
第六条贷款对象。被中国境内普通高校招收,入学前户口2-
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结息。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由学生父母或信用社认可的学生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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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