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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体我市常住人品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他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汴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国内发时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得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上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第十条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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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向国内外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pct国际申请的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章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点击下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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