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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大县等专项资金进行自查的通知
川省财政厅关于对生猪调出大县等
中央专项资金进行自查的通知
川财建函[2012]9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对循环经济发展等项资金进行专项核查的通知》(财办建[2012]125号)要求,财政部将委托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9-12月对我省相关中央专项资金进行核查。为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请各地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2008-201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二)2010-2011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
(三)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
二、自查依据
(一)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二)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申报通知、资金下达文件等规章制度、文件资料。
2008-201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按照财建
[2007]422号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建[2010]498号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1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按照财建[2012]24号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按照川财建[2012]96号文件执行。
自查主要内容
(一)合规性方面。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使用方面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工作程序、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项目细化、拨付、使用、监管等方面,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等问题,各项管理工作是否及时、到位。
(二)真实性方面。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项目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或其他审核方式,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捏造数据等情况;被补助对象(企业、项目、个人等)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捏造材料、编造项目、虚报成果等骗取财政资金。
(三)资金监管方案。各地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分配方案,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是否在政策绩效评价(考核、考评、评估)方面采取措施、出台办法,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规范、高效,是否在监督管理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四)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四、其他要求
请各地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协调,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并于9月15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对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粮食仓库维修资金,须按照川财建[2012]96号附件2的表格样式按实填报资金落实使用情况,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关于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自查的报告关于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自查的报告
平坝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
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专项扶持项目督查有关文件的通知》(安市信办自【2011】
34号)和《关于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督查的通知》(黔经信法规【2011】
6号)文件要求,我司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自查内容汇报如下:
(一)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
项目的规划、土地预审或审批、环评等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已备案;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管理情况
1、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已建立并已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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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