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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年度总局答疑--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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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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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篇作者:舟行税海

问题内容:

本地牌照车辆,因长期驻留外省,在外省购买交强险的同时,按外省车船税标准进行缴纳。这个行为适合不。会导致什么情况。如果已经缴纳,我再回车辆登记地购买下一年的车船税,会不会被征收和处罚。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如已在外地缴纳,则符合上述规定,车船登记地不再重复征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06

问:我单位购买一辆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退税金额如何计算。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5月23日

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7月18日

税。

问。某人购买了一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准备改装成油罐车从事运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听说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购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实。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森林消

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所购车辆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8月08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的规定,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1.车辆登记证书

2.车辆行驶证书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进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8月29日

问。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如果想为车辆转籍应怎样办理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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