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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卢云)

第一篇: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卢云)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

所得税部分问题答疑

网友问题一。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网友问题二。安臵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

1所得税。

网友问题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不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网友问题四。新办软件企业政策从2000年开始就有,2008年1号文件是对老政策的延续还是重发。因为国务院对发展软件企业的鼓励方向是一贯的,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收具体解释上出现了政策断层。

如。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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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没出台,发改委令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网友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我司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请问能追补享受前五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能,请问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原则上可以。但具体追补年限和操作程序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3网友问题七。关于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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