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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制度

1、购销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购买或者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双方必须先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不许转借他人使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过期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4、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按购买方公安机关批准的购买备案证明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并同时留存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后,方可销售。

5、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6、购买或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应建立登记台帐,购买使用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台帐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7、严禁向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的日期、品种、数量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

第二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环部、保卫科、制造部、储运部、销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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