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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起征点调研思考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但现行起征点政策仍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④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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