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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用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管理,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县纪委、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轻重情况,提出全县各单位车辆编制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实行“定编定车,一车一编,一车一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不准超编制配备车辆。

第二条:审批和购置程序:各单位筹集到购车资金后,由购车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写明现有车辆编制状况、购车理由及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县政府审批后,到纪检委、财政局、国有办办理相关购车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购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资金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价格在15万元左右的公务轿车。各单位一般不准购置越野型公务车,确需购置须按程序经审批后,可在上述规定的限额标准上增加5万元。-1-

第四条。单位所配置的公务用车确需更新的,必须是原车使用时间在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15万公里左右,方可按程序审批更新。已达到规定用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能够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因车况确不适应工作,需提前更新的车辆,必须在榆林市车管部门指定的车辆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审批购置。

第五条:资金来源:各单位购车资金原则上通过自筹予以解决,县财政一般不负担购车资金,确需县财政解决的须经会议审批.

第六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一律交由财政局和国有局按规定处置。所收残值上缴国库。未到报废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将旧车交回县财政局和国有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调用或评估拍卖。

第七条。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禁止在购车时私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购买上户,否则按超标超编处理。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没收违规购置的车辆。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国有办解释。

定边县监察局

定边县财政局

定边县国有办

2010年12月28日

第二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办法

中办发〔2011〕2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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