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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07年8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质量和效益,全面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各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建设目的是在中医药行业内持续推进中医药终身教育理念,全面优化中医药人员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分布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开展建设工作,区别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在具有相应中医药学科优势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
第二章类别和任务
第五条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四类:
(一)中医药优势学科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全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提高中医药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贡献率。项目内容包括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学知识教育等。根据培训内容及对象不同分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实践等三类培训基地。其中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的理论考试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全省各类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项目,开展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贯穿县、乡、村三级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内容包括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学历教育项目等。
(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对中医类毕业生实施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理论培训与考核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使培训对象达到任职条件规定的中医主治医师水平。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中医药优势学科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或省厅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点,或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省厅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
(二)近三年内至少承担二项省厅级课题或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获得一项省厅级以上科技成果;
(三)连续三年举办过本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
(四)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
(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必备条件。各单位可视条件分类申报或兼报各类社区人才培训基地。
(一)基本条件。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分三类。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理论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已开设全科医学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或开展全科医学理论教学两年以上的单位。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临床实践培训基地基本条件。县级以上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
中医类别全科医学社区实践培训基地基本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必备条件。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还必须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有能满足社区人才培训的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八条申报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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