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已立项或已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情况;
(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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