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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154号),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466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教职工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晋升职务、薪级工资调整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我校全职聘任的教职工基本作息制度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第四条党政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制度进行考勤;同时兼任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两类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明确坐班时间,并予公布。

第五条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按照学校1

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关心学生成长、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部)等公益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六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各类情况不能正常上班,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如确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填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须通过电话或短信请假获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于次日前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应加强管理,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责任人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请将月考勤结果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

第三章请假制度

第八条公假。教职工因公外出,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部(处)审批,处级干部因公外出需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第九条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需请假者须由本人填写事假条,按规定审批权限呈报,获批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报人事处备案或批准。

第十条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卫生所主治医生出具、卫生所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在校外就医的须由我校定点医院出具证明、校卫生所签署审核意见,方可办理请假手

续。因突发急病未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须通过电话或短信请假,待病情缓解时,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婚假和探亲假。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教职工婚假和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月中安排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各二级学院(部、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4至7天须报人事处批准;7天以上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从严控制事假,一个月内个人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事假1天者,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2;超过3天部分每天按2天计算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事假10-14天者,扣除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5天者,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一个月内病假3天以内者,参照事假的一半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部分,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长病假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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