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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洪军:提高腐败成本 构筑反腐防线

第一篇:骆洪军:提高腐败成本构筑反腐防线骆洪军:提高腐败成本构筑反腐防线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十七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说明党中央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也说明我国腐败问题的严重性。部分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出现腐败现象,并且腐败现象现在还有蔓延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的腐败成本较低,腐败成了一种“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

一、什么是腐败成本

关于什么是腐败成本,存在许多不同观点:

虞崇胜认为:“所谓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行为者因腐败行为而付出的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和道德上的代价。”刘家用将腐败成本定义为:“进行腐败活动所付出的代价或全部费用。”田军给出的定义是:“腐败成本是指不正当的权力运用使权力人付出的代价。”陈向阳认为:“所谓腐败成本,是指腐败主体为腐败行为及其产生后果所付出的有形代价(金钱,行政官职等)和无形代价(精神压力,心理负担等)的总和”。以上对腐败成本的定义可谓大同小异,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腐败成本就是腐败分子为腐败行为及其后果所付出的各种代价总和。而腐败成本作为腐败分子付出的代价,主要包括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政治成本和道德成本。腐败的法律成本是指腐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依法应受的处罚。

由于“腐败成本的投入具有后发性,案发后,才根据腐败程度(收益)来确定成本。”所以腐败成本的实现取决于腐败查处概率,就是腐败分子被发现并被惩处的概率。腐败查处概率的高低是腐败成本高于或低于腐败收益的关键。

人类求利的动机则是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原动力,而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是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直接驱动力。只要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腐败现象就是不可避免的。“利益的大小是腐败分子确定腐败目标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成功率看,这与对腐败制约、监督和打击力度密切相关。如果成功率高,被抓住的概率小,就会对腐败分子形成一种鼓励。”我国当前正是因为腐败查处概率很低再加上腐败分子被抓后所受的惩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了腐败成本远低于腐败收益,使腐败成了“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导致腐败屡禁不止,“前腐后继”的现象发生。

二、提高腐败成本构筑反腐防线

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的指示,我们就要提高腐败成本,加大打击力度,使腐败真正成为被查处的概率极高、法律判刑极重、经济损失极多、政治风险极高、道德成本极大的“高风险、高成本、无收益”的行为。使腐败分子,一“贪”就“污”,一“腐”即“败”,这样不但能有效地治理腐败,而且能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1提高腐败的被查处的概率,使人们不能贪

腐败行为查处概率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它等于被发现的腐败公职人员与所有腐败公职人员之比;二是当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概率,它等于被发现同时被惩罚的腐败公职人员与所有被发现腐败公职人员之比。因此公职人员腐败被查处的实际概率是被发现的概率和受到处罚概率的乘积。造成公职人员做出腐败决策的最关键因素是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太小。我国如此低的查处概率使腐败分子的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这是腐败分子敢于冒险、腐败现象普遍存在、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提高腐败的查处概率,使腐败真正成为一种“莫伸手,伸手便被抓”的行为,才能对公职人员有威慑作用,杜绝他们的侥幸心理,使他们不能贪。

2提高腐败的法律成本,使人们不敢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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