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加强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建立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成员及职责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司局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
(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财务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财务司联席会议成员兼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议事日程
第七条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
第八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要求,牵头起草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文件;
(三)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七)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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