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职工在医院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搞好院长负责制,办好社会主义医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职代会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医院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自有资金使用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医院综合管理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励惩办法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医院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干部主管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主管机关同意,民主推荐行政领导,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凡是本医院享有政治权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比例为:职工总数的15—20%。
第八条职工代表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干部、管理人员等各方面职工。其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按科室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组长的职责1
是。主持代表组会议、征集提案、汇报小组活动情况,反映代表意见。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第十条根据需要,职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他们有发言权、建议权,但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职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医院决策的讨论。
三、有权参加对医院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医院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参加对医院符行政领导的质询。
四、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到压制、阻挠、打击和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医疗卫生改革。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行医,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根据医院职工人数多少,建立职代会、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和职代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相同。
第十四条职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和医院党、政、工、青、妇主要干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半数。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公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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