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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时间:2011-11-28作者:黄星语李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国有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国企改制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改制过程不仅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期,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时期,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时期。笔者拟通过对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力求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预防体系,保障改制的顺利进行,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1、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借机贪污。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清算核资时,隐匿企业应收账款,但保留债权于个人手中,或者纳入“小金库”管理,实现“体外运作”。待改制结束后,再以个人名义追回,实施贪污。二是做假账贪污公款,待改制结束后再转化为个人资产三是借改制“混乱”之机,私自转移、藏匿企业内的国有物品占为己有

2、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减少企业净资产,欺骗审计部门,套取国有资产:一是虚增债务,套取差额二是虚列支出,变相贪污三是伪造亏损,侵占利润四是编造经济纠纷,恶意诉讼,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3、通过贿赂手段,与有关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勾结,故意低价评估或漏估国有资产

4、改头换面私分国有资产。在企业联合、兼并过程中“移花接木”,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个人入股的私营企业。或以改制为名,将下属国有企业非法变更为私营公司,借以转移、私分巨额国有资产。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和主客观因素:

1、管理体制和监督权责的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在此体制下,权责利不统一,权是分散的,利是抽象的,责是模糊的;另一方面就是监管不力。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庞大,对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比较困难,监管不力或者多头管理的情形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很困难的。

2、法人治理结构出现偏差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场竞争意识、企业经济效益观念增强了,但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一些国企负责人不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封建家长制作风严重,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结果是企业环境不佳,企业人员价值观念扭曲。有些国企将改制理解为一种单纯的私有化过程,出现了将优质国有资产迅速低价卖出,大幅度让利的现象,也为一些人利用企业改制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3、企业内部监督不力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在经营者权力增大的同时,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却不健全。一些企业对直接管理钱、财、物以及一定实权的企业人员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财务管理失去审核、监督作用。财会人员主观上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一些企业领导长期缺乏必要的提醒和监督,霸气十足,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犯罪,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被查出来,也自信能够凭关系将大事化小

1小事化了。

4、评估审计不严,法律政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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