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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重视,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文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些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加上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施工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因此出现了“工程一立项,攻关紧跟上,确保君满意,成功才有望,一旦争到手,垫资也要上”的不正当现象。如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发生的窝串案件中,涉及包工头张文艺行贿的就超过100万元,他从事工程包工头不到十年,成了千万富翁,正是靠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种带有贿赂性质的“攻关”行为,已具有半公开性,成为人人皆知的“秘密”。

2、行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由于一般建设工程造价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数十亿元,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惜下大“赌注”。在相互竞争中,水涨船高数额惊人,否则,怕出手太小气,起不了作用、还白白耗费了钱财和精力。如广东省交通系统特大受贿窝案,涉嫌受贿人民币1282.69万元,港币149.6万元、美元2.1万元。其中原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个人收受贿赂62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3、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而且权钱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几个重要环节,表现为送、收好处费、回扣等,实行招投标后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上述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受贿者也精明地采取有第三者在场不收、不是熟人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有的还以请对方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实行一条龙服务等等。

4、职务犯罪具有共生性。以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开始从个体隐蔽作案,逐步向合伙作案转化,互相勾结,团伙作案的现象增多。在查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多人、查处一般干部带出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拔出萝卜带出泥,窝串案也时有发生。如代号为“5·28”的广东省交通系统特大受贿窝案,涉及公职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

二、工程建筑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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