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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24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办[2007]4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2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实绩考核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和有环境保护任务的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

护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考核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考核办抽调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专家等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的具体业务。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和环境安全保障机制的情况;

(二)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上级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节能减排任务和年度治污保洁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环境保护处罚及整改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资源保障情况和成效;

(六)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的改善情况,固体废物管理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情况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和任务,按照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第六条设定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应遵照宏观原则,并结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

第七条考核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于每年初确定,并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九条考核采取自查、审核材料、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家评审、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考核对象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上阶段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上报半年和年度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考核办对照要求审核自查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考核办不定期对各区、市直部门的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三条考核办组织环境保护专家参加考核工作,对环境保护绩效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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