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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外调解书
庭外调解书
申请人刘满华,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勋庆,男,1974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居委会1组。
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龙莉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长。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刘满华与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2011年2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属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争议请求本会调解。
经本会主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依法、自愿、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给申请人刘满华。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被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首席仲裁员:林昌兰
仲裁员:龙腾
仲裁员:罗小平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芬
第二篇:
33、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苏劳仲委[2001]2号
一、开庭准备
书记员:
1.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
2.宣布仲裁庭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1.核对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诉人、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3.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劳动争议一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请求。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义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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